原、被告签订的《联合经营合作协议》及补充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,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,各方均应严格履行。协议签订后,原告按约将案涉商铺移交给了被告,被告即负有按约支付收益金的...查看详情 >>
由于机动车辆是一种交通工具,任何人都不可能永久地置身于机动车辆之上,故涉案机动车辆保险合同中所涉及的“第三者”和“车上人员”均为在特定时空条件下的临时性身份,即“第三者”与“车上人...查看详情 >>
本案《居间协议》系标金**公司与山*电子公司所签,表明山*电子公司的合同相对人是标金**公司,山*电子公司应向标金**公司履行合同义务,标金**公司亦应向山*电子公司履行合同义务。...查看详情 >>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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