涪城法院在审查陈X、吴X、临园家具公司异议一案期间,因超标的事项,杨XX、刘XX已主动向涪城法院申请解除因(2017)川0703民初609号民事裁定查封的所有财产,涪城法院受理后,...查看详情 >>
本案中,我代理的原告只有一张借条,并没有转账凭证,这个在法律上是有风险的,对方完全可以抗辩写了借条后,并没有实际给钱,这样很可能就会败诉,本案中,被告并没有出庭,法院缺席判决。双方...查看详情 >>
原、被告签订的《联合经营合作协议》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,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,各方均应严格履行。协议签订后,原告按约将案涉商铺移交给了被告,被告即负有按约支付收益金的义务。被告...查看详情 >>
被告人辛XX、张XX、崔XX参加传销组织,并在传销活动中承担管理、协调、宣传的作用,并积极发展下线,扩大传销组织,其行为已触犯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,均构成...查看详情 >>
原告向被告提供货物,被告向原告出具了领款单,双方意思表示真实,原、被告之间建立了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。原告向被告提供了货物,被告应当支付其货款。因被告未按承诺支付货款,故原告请求...查看详情 >>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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